桃園一名曾男,1年前在手扶梯,拿相機偷拍女子內褲;女子後來撤告,曾獲不起訴。但他去年2月8日上午又故技重施,這次被逮後,被士林地檢署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,法官今判他拘役55天,得易科罰金 。
檢警調閱監視器,當時曾尾隨長裙女子搭上電扶梯,且電扶梯上無其他人,曾突上前靠在女子身後,將相機放在女子內褲,開啟鏡頭燈光慢慢挪移,不過馬上被女子發現。
女子轉頭質問,曾逃跑,邊逃邊使用相機,疑似刪除偷拍影片;待女子追出捷運站外高中,擋住曾後,曾才交出相機。
曾到案辯稱,是想搭訕女子,也有把相機給她看,證明沒有偷拍影片;檢察官認為,搭訕方式多用拍肩膀或相關動作獲得關注,但曾用相機靠近女子內褲,被發現還逃跑,與常理不符。
起訴書指出,曾1年前曾用相同犯罪模式,在捷運忠孝復興站出口電扶梯,偷拍另名女子內褲風光,當下被識破後,也是小跑步逃逸,後來因女子撤告,曾獲不起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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